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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商场内用篮球砸玻璃墙反被“报复”,责任怎么划分?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5-19 21:32:47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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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的一则新闻让很多网友看后都毛骨悚然、不寒而栗。新闻中的监控视频显示,重庆一男童在商场内独自玩篮球,与其一同逛街的男童母亲在一旁挑选商品。男童摆弄了一会儿篮球后随手将篮球扔向店里的一面玻璃墙,几秒钟后,玻璃墙突然倒塌,砸向毫不知情的男童,随之视频中充斥着男童母亲和现场的工作人员、顾客大声的哭喊声。

看了这则新闻想必大家都为这个男童捏了一把汗,很多网友一定也在思考,在这种情况下,男童自己的淘气行为固然是本次事件的导火索,但是否能让年纪尚小的男童自己承担全部风险?事件中的其他主体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主体一:男童
本案系男童用篮球撞击玻璃墙所致,男童在本次事件中应负责任自不多言,但我们从视频中可以看出,男童在将篮球砸向玻璃墙之前一直到处拍打着篮球,作为一个七八岁的小男孩儿,对于篮球感兴趣并进行摆弄合乎常情常理,且结合男童的身高、体重和力量,以及其对于玻璃墙倒塌后果的认识程度,他对于向玻璃墙随手一扔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仅为一般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男童所受的损害并非是其故意造成的,商场商家和玻璃墙生产厂家、销售商等主体不能据此免责,而因为男童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可以依法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主体二:男童母亲
在本次事故发生前,视频中未见男童母亲的身影,直至玻璃倒塌后,她第一时间冲向了孩子并不断地大声呼喊,爱子之情不言而喻,但是作为男童的监护人,她带孩子进入商场逛街后却没有及时地关注孩子的动向,导致发生本次事件。

篮球不同于普通玩具,它对于使用者的年龄、智力、身体素质、反应速度等均有一定的要求,也对使用场景及环境有一定限制,因室内空间有限,其一旦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后产生弹跳性,不仅会对其他物体造成损害,甚至会对孩子的自身安全产生威胁,而男童的母亲显然并没有关注到这一点,放任男童在一旁玩篮球,未尽到监护职责,在本次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主体三:商店/商店工作人员
本次事件发生商场中的某运动品牌店,商店看似未进行任何动作,十分无辜,但实则在本案中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本案中的篮球从何而来我们无法从视频中完全确认,但结合商店出售运动系列商品的业务范围以及店内存在不止一个篮球且商店工作人员手中也拿有篮球的情况,可以基本认定是该篮球是店里用来展示的样品。篮球与普通玩具的区别我们不再过多赘述,商店工作人员本应当将篮球样品摆放在特定的位置并附加标识牌提醒顾客轻拿轻放、禁止在室内试用、远离玻璃墙、及时将篮球放回原处等,本案中我们不知商店是否已经设置标识标志,但从男童能够在店内随意玩弄的情况来看,商店显然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第二,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男童将篮球扔向玻璃墙反弹回来后,工作人员帮他捡起篮球,但并未及时将篮球收回,也未对他或者他的母亲进行风险提示,可见工作人员也忽视了经营场所中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玻璃墙为易碎物体,在其周边应当设置一些标识提醒顾客不要倚靠、撞击,尤其是店内还售有篮球等硬质撞击物的情况下,更应当完全履行这种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本案商店应当依法承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男童造成的损害责任。 

主体四:玻璃墙生产厂家、销售商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男童在将篮球扔向玻璃墙后短短几秒钟玻璃墙就坍塌了,尽管玻璃墙本就有易碎的性质,但按照通常认知,男童的力气显然不足以让一面玻璃墙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产生如此之大的反应,至于玻璃墙的生产厂及及玻璃墙的销售商是否要承担责任,仍需要对于玻璃墙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定才能作出认定。

如果经过鉴定该玻璃墙不存在质量问题,则厂家和销售商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若经鉴定该玻璃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则厂家和销售商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本事件中,不同主体涉及不同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不仅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安全出行、平安游玩敲响了警钟,也让我们在侵权责任识别时更具慧眼,避免陷入“维权难”的困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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