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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随意转载他人文章侵权吗?法官解答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7-4 22:49:3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4 23:0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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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玲(化名)运营微信公众号始终不得其法,看着不增反减的粉丝数量,张玲向周围朋友请教公众号运营的方法。

  “找一些阅读量高但没有声明禁止转载的文章,注明作者和出处,然后转载到你的公众号中……”“把一些名著转化为音频,为他人阅读提供便利。音频我们自己来录制,总不至于侵权吧?”“我的网盘里存了好多电子书资源,可以通过提供链接免费分享给大家,说不定也能增加一些粉丝数量呢……”朋友们纷纷“出招儿”。

  张玲随后开始逐一尝试以上方法,公号粉丝数果然有了增长。正在窃喜时,她却收到了一封封的应诉通知书。张玲不解,如此运营侵权了吗?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法官给出了解答。

  问: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已发表文章侵权吗?

  答:即使在转载时已经注明了作者和来源,并且作出了免责声明,标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而且被转载的文章也并未标明“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行为人转载相关文章的行为依然可能构成侵权。

  张玲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已发表文章,其行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及地点获得涉案文章,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此类案件中,虽然微信公众号在转载时注明了作者和文章来源,但该行为仅仅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保护,不能因此忽视其在对涉案文章进行传播时并未获得作者许可这一侵权事实。

  问:“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等免责声明是否有效?

  答:免责声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类声明实际上是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避风港”,但并不适用于网络内容提供者,无论声明与否,未经授权进行转载均构成侵权。许多文章在发表时会注明“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此类声明的文章就可以被任意转载,先授权后转载本就是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定,声明仅仅是对相关规定的进一步强调。

  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已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除非权利人明确声明不得转载,其他报刊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转载。但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没有延伸到网络环境中,因为在现实中,网络转载比比皆是,而真正向作者付费的,少之又少,若允许适用法定许可,那么作者的利益实际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在网络上未经许可转载已发表作品构成侵权。

  问:将他人作品转为音频发在微信公众号侵权吗?

  答: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将他人已发表的文章或书籍转化为音频后提供在微信公众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及地点获得相关文章或书籍,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无论是否改变了涉案作品的表现形式、侵权人是否付出了时间精力,在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时,都应该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如果向公众提供的音频并非自己录制,那么微信公众号运营者除了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可能会侵犯录音制作者以及表演者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者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也同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问:是否可以将文章链接到云盘地址?

  答:用户通过点击微信公众号推文文末的“阅读全文”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后输入文章或书籍名称等方式,可以获得相关文章或书籍的网盘下载链接地址。这种行为并未直接上传或者储存他人的文章或书籍,而是链接到云盘地址,也并未通过深度链接技术直接破解正版的电子书网站,同样构成侵权,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公众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根据文章相关内容,即可获得涉案网盘链接和验证码,进而通过网盘在线浏览和下载电子书,上述行为系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未经授权的电子书,任何公众如想获得涉案图书只需按照微信公众号的指引,即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已经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在微信公众号上提供电子书的云盘链接地址及密码,并不构成合理使用。虽然涉案电子书仍然存储在个人网盘中,但是通过微信公众号这一媒介,已经使得网盘资源不再仅供个人学习欣赏,而是达到了使不特定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电子书的效果。

  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在公众号的运营过程中,应通过合法渠道拓宽公众号的曝光度。切勿为了追求关注度,未经他人许可以转载、转化为音频,提供下载链接等各种形式提供文字作品。挖掘自身特色,致力于提供原创内容,才是吸引粉丝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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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法律热线:1301539824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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