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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锻炼打卡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7-20 23:42:37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20 23:5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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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我的卡路里”成为时尚潮流,大家越来越追求健康,微信圈里晒跑步公里数,健身房锻炼身体...有时避免不了受伤意外,今天就来聊一聊健身房运动受伤该如何处理?

刘女士在青浦某健身房办理了健身卡,定期会去健身房健身。

某日,刘女士照常前往锻炼,但未注意到跑步机处于运行状态,在踩上跑步机时摔倒。该意外造成刘女士头部、颈椎损伤、软组织挫伤等多处伤情。由于刘女士与健身房并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刘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承担赔偿责任。

刘女士诉称

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对健身房内的跑步机等器械进行有效管理,跑步机在无人使用时仍处于运行状态,系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且健身房内光线较暗,导致其未注意到跑步机的状态而踩上跑步机摔伤,健身房存在重大过错,健身房应就刘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律师费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健身场馆内贴有安全警示标志,而刘女士作为定期前往健身房健身的成年人,应对自身负有注意义务。刘女士摔倒系因其未注意到跑步机处于运行状态就踩上去,且刘女士摔倒后健身房的工作人员也积极陪同其报警、就医,健身房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故刘女士应负主要责任,健身房只同意就刘女士的各项损失承担10%至20%的赔偿责任。

刘女士在健身房中运动受伤
应当如何划分责任呢?

根据双方陈述,刘女士摔倒的直接原因系其踩上处于运行状态的跑步机,刘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认识到进行健身运动有受伤的风险,并且在健身过程中应按照正确方式使用健身器材,刘女士作为持有健身卡定期健身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跑步机处于运行状态时不能随意踏入。

健身房作为从事健身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无人使用跑步机等健身器材时,应及时将其关闭,以防他人不当使用。现刘女士因踩上处于运行状态的跑步机而受伤,健身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事故原因、过错及损害后果,法院最终酌定由健身房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按照相应责任比例应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27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健身时受伤、商场逛街时摔倒等引起的侵权纠纷频发。被侵权人依据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很多经营者、管理者往往以其在场所内张贴了警示标志为由抗辩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并非仅仅张贴警示标志即可简单了事。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更应对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等定期维护、检修,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并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

当然,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扩大,而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经营者、管理者的能力相适应。被侵权人在参与社会活动时,也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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