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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私自驾驶机动车 致他人死亡谁担责?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7-21 23:23:07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21 23:4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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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澜沧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了1起未成年人私自驾驶二轮摩托车致他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决肇事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不当,负主要责任;车辆所有权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负部分责任。

  案情
  少年无证肇事致人死亡

  2020年12月,刚满15岁的李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时发生侧翻,在侧翻后向前滑行过程中,与吴某的丈夫何某相撞。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何某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澜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何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

  审理中法院查明,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权人为本案另一被告魏某。事发时魏某在外出差,其同为未成年人的侄女与李某系同学关系,当日从家中私自将摩托车骑出,又转借给李某。

  判决
  肇事少年家属担主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私自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何某死亡,李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魏某系事故车辆所有权人,其虽未直接将事故车辆借给被告李某,但其对车钥匙管理不善,让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侄女随意骑行该车,并出借给被告李某,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

  被告魏某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故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事故承担10%的责任。被告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李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对被告李某及其监护人、车辆所有权人魏某进行释法说理,并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虽然被告李某的家庭经济情况并不富裕,但在收到判决书后,表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满意,并积极主动履行了赔偿款,最终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释法
  家长不能放任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

  家长是未成年人日常监护的第一人,在驾驶机动车这件事上,作为监护人应负起责任做好管理和教育义务。尤其当前暑假来临,青少年喜欢结伴出行,但在年龄不足、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千万不要私自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

  同时,家长不能放任和纵容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毕竟,孩子肇事家长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该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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