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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他人微信红包竟构成盗窃罪?切莫再“手贱”!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0-20 19:27:3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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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沂水县法院通报一起微信群抢防疫捐款红包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罚金2400元。2020年1月31日,李某通过扫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内分享的“某高校校友情”微信群二维码,加入该群。李某在明知该群内红包系由专人接收并用于购买抗疫捐赠物资的情况下,当日抢了2个红包,共计300元。群成员发现后,要求李某退还红包,李某拒不退还而后退出该群。随后,李某再次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该群,并抢了5个红包,共计900元。
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微信群内发红包、抢红包已经成了一项活跃群内气氛、祝贺喜事的活动。发红包者自愿在群内发放金额不等、份数不等的红包,抢红包者则可以抢到金额不等的红包,发红包与抢红包者构成赠与关系,与违法犯罪没有关系。但是,偷抢具有专门属性、指向特定权利人的红包的,则涉嫌违法乃至犯罪。因为,专属红包内的财产是有权属的,是指向特定权利人的,并不是谁都可以抢的随机红包。在权利人收取红包前,红包依然属于发红包者所有。因而,明知他人在微信群内向特殊对象发送专属红包而抢走的行为显然涉嫌违法,金额较大者则构成盗窃罪。
有人可能认为,盗窃就是通常而言的“偷东西”,需要有秘密窃取的情节。但现实生活中,所谓的秘密窃取主要是针对被害人而言,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窃取行为。也就是说,即便在众目睽睽、光天化日之下,行为人“拿”、“拾”、“捡”他人财物的,依然可以构成盗窃。微信群显然类似于公共场所,属于虚拟公共场所,在群内“抢”有权利归属的红包自然属于违法乃至犯罪。明知是有专门权属的红包而抢走的,类似于在公共场所将共享单车骑回家的行为,涉嫌盗窃。
该事件显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内的红包并不是想抢就能随便抢的。抢红包前,理当先判明该红包是供群友娱乐随便抢的红包,还是具有专门归属的红包,如果是专属红包,就不能伸手。这也说明,人们在从事网络活动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则,如果随意而为、投机取巧的话,就可能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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