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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公司给女子介绍已婚男士,是欺诈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2-14 21:17:5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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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人难得,知音难觅,现代社会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不少适龄男女选择通过婚介公司寻找人生的另一半,但与婚介服务有关的纠纷也随之产生。

婚介公司竟介绍已婚男士 80后女士主张三倍赔偿
2019年11月,80后的张小姐作为征婚者,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某婚介公司根据张小姐填写的择偶要求,为其挑选合适的人选。合同期内提供一对一约见相亲对象为10人,如果合同期内不成功,后期继续提供友情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全部服务费合计5.03万元,首付4.03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张小姐填写《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征婚人士登记表》,内容包含张小姐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成员情况、婚姻子女状况、星座爱好、理想对象的年龄婚况等情况。合同签订后,某婚介公司共给张小姐安排了七次约见,其中第三次的约见对象为刘先生。
婚介公司的“红娘”介绍称,刘先生1973年出生,离异,仅生育一个小孩。此后,张小姐和刘先生开始交往。但张小姐在2020年初发现,刘先生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阶段,生育过两个孩子,实际出生年份是1967年,直至2020年4月才离婚。2020年4月张小姐与刘先生分手后,后续还在婚介公司安排下约见过其他对象。
张小姐认为,婚介公司谎报刘先生的情况,尤其是谎报刘先生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及实际年龄,已构成欺诈。故起诉至虹口法院要求婚介公司退一赔三,退还婚介服务费4.03万元,赔偿12.09万元。

婚介公司:男方不提供离婚证,不存在欺诈
某婚介公司提供一张征婚人士登记表显示,2019年11月,刘先生至婚介公司登记征婚,其在填写登记资料时写明前文所述情况,但未提交离婚证。
婚介公司称,因刘先生的登记条件完全符合张小姐的征婚要求,于是红娘致电张小姐,并向张小姐询问,尚未收到刘先生离婚证的情况下,其是否同意约见。张小姐同意后,红娘才安排约见。之后,婚介公司多次向刘先生索要离婚证,刘先生虽表示同意但一直未提交,故婚介公司停止给刘先生介绍对象,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张小姐,张小姐知晓后也答应与刘先生停止接触。再后来,婚介公司又为张小姐安排了4次约见。直至2020年4月底,张小姐与第七位男士约见后,告诉红娘,自己目前在与刘先生交往,准备结婚,需暂停推荐。期间,婚介公司一直向刘先生索要离婚证。
至于刘先生的年龄,根据张小姐提供的聊天记录,刘先生在聊天中告诉张小姐,其是为了找80后才虚报的年龄,并非某婚介公司虚报。
作为公司,没有办法核实刘先生自行填写的登记表中的信息,所以不存在欺诈。此外,据婚介公司了解,刘先生与张小姐自约见后一直不断在交往直至准备结婚,而且在红娘和张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红娘答应继续给张小姐介绍其他男士,约见后张小姐也在服务记录单上签名确认,所以不存在张小姐所述的某婚介公司未按约提供符合要求的婚介服务的情形,故不同意张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真相:明知男士已婚仍继续交往
审理中,虹口法院查明,刘先生前妻温女士与张小姐、刘先生还涉赠与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4月,温女士和刘先生协议离婚。此前,张小姐和刘先生于2019年11月通过婚介公司介绍相识,刘先生告知张小姐其已婚的事实,后双方形成恋爱关系。2019年至2020年,刘先生为张小姐购买衣物、鞋包以及化妆品,共计四万余元。
在该案中,张小姐称,两人见面后的第二天,刘先生告知其已婚,张小姐因此拒绝了刘先生。但此后刘先生对张小姐展开了热烈的追求,许诺张小姐各种关于未来生活的规划,张小姐也欣然接受。后因刘先生迟迟未办理离婚手续,张小姐于2020年4月向刘先生提出分手。刘先生的确曾在圣诞节等节庆日赠与自己财物。另外张小姐认为,温女士和刘先生离婚系两人长期分居感情破裂的结果,和自己无关,其在此次事件中也属于被害者。(文中名字均系化名)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婚介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是否存在欺诈
首先,根据张小姐在他案中的陈述,其在与刘先生相识的第二天已经知晓刘先生仍存在婚姻的情况;其次,根据其提供的与刘先生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在2019年12月也已知晓刘先生的真实年龄;最后,根据他案查明的事实,张小姐是在刘先生告知其已婚后与刘先生发展恋爱关系。可见,张小姐与刘先生发展恋爱关系,不是受到错误信息诱导下作出的,故张小姐主张某婚介公司构成欺诈没有事实依据,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二、关于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约定
张小姐主张婚介公司在将刘先生介绍给张小姐时未告知刘先生的真实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涉案合同约定某婚介公司在安排约见前应告知张小姐约见对象的真实情况;
其次,婚介公司提供的登记表中载有的刘先生的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码存在明显矛盾之处,某婚介公司未对此作形式审查,且根据婚介公司所述,刘先生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婚介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刘先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中的出生年月与登记表中的出生年月进行核对,可见婚介公司在审查刘先生的出生年月时存在明显过错;
最后,就登记表中载有的婚姻信息和子女情况,某婚介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审核之职。
综上,虹口法院认定某婚介公司在介绍刘先生时确存在违约行为,判处婚介公司返还张小姐婚介服务费20,150元,驳回张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第一、婚介公司作为专业的婚姻介绍服务机构,除了牵线搭桥之外,还应严格实名登记、证件核查、确保征婚信息资料真实。
个别婚介公司在收取上万元的验证和征婚服务费的情况下,不仅未要求征婚对象对登记信息提供证明作实质审查,甚至连登记信息中相互矛盾之处亦未作形式审查,且在未严格审查信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就径行推荐,事后还以征婚对象未如实申报推脱自己的审查义务,实属推卸责任,违背诚信原则。希望从事婚介服务的经营者引以为戒,谨慎审查征婚对象信息,严格验证,诚信经营。
第二,至于张小姐,其在明知刘先生存在婚姻的情况下,仍与刘先生发展恋爱关系,应当予以谴责。张小姐的自身行为已然存在不当,在他案未判决其应返还刘先生赠与的钱款衣物后,其还以受欺诈为由自居,意图从中获得三倍赔偿,亦属不妥。
望征婚者摆正心态,寻找三观贴合,条件合适的对象。切记不要看到对方经济条件优越,就变得盲目,甚至突破道德底线,应保持冷静的头脑,先正自身,再理性维权,合理提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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