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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有哪些规定?

来源: 大同法制 2020-11-21 17:57:51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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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不动产是人们比较重要的财产类型。例如,我们的住房,就是不动产的一种类型。在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即只有到有关机关登记以后,才拥有不动产的相关民事权利。但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形。那么,在《民法典》中,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一般来说,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的登记十分重要,一般来说,经过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就拥有了合法的对抗他人的根据。实践中因为不动产的权属产生的纠纷十分的常见,纠纷的类型也是五花八门,足以见得实践中不动产问题的复杂程度。也正是基于此,建议在遇到不动产的相关纠纷时,权利人要积极寻求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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