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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等红灯间隙乘客起身摔倒,谁担责?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31 18:06:01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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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城市公共交通的发达,越来越多居民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低碳出行。近日,苏州的陈某在舞蹈排练后,搭乘47路公交车回家,距离目的站还有一站多时,陈某在公交车等红绿灯间隙起身,却没想到公交车遇绿灯起步,陈某未站稳摔倒导致脾脏破裂。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损失。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进行依法判决,认定公交公司承担70%的责任,陈某承担30%的责任。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灯间隙调换座位
       庭审中,公交公司代理人称:“当时公交车正在等红绿灯,随时都有可能起步,陈某并未到站自行起身,其对于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在交警调查时,陈某曾承认系其自行调换座位导致事故发生。”
       陈某则称:“我不是调换座位,起身是因为车辆在停下来了,当时我也还有一站多就到站下车了,所以我站起来准备往前走,但是公交车忽然就起步了,也没有提示车辆起步,请扶好站稳,我才摔倒了。”
       法院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事发时,案涉公交车之后部空间仅有陈某一名乘客,其先在最后一排右侧座位就坐,该排座位与公交车后部之其他排座位相比高出一个台阶,案涉公交车因遭遇交叉路口处之红灯而停车,当交通信号灯由红转绿时,案涉公交车即跟随前面车辆而启动,陈某恰在此时起身,其右手扶着前一排座位之椅背,两脚踏下台阶时未能立足站稳致其摔倒。

公交公司与乘客共担责
       法院认为,公路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承运人对于托运人应尽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托运人亦需承担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陈某起身前,案涉车辆处于公路中央等候红灯临时停车状态,其对于车辆随时可能起步应具有预见能力。陈某确认其起身处距离下车站点尚有一站多远,故此时其并非处于必要起身预备的紧迫状态。因此,陈某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失,其主张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应由公交公司与陈某共担责。

【法官说法】
       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时,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可以凭借生活常识识别、判断车辆随时可能启动风险。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此时起身可能造成的损害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因此本案中乘客存在,应当与公交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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