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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值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2-23 21:36:0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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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孩子、买菜、烧饭、做卫生等等我们统称为“家务活儿”在有些家庭里妻子是全职太太包揽了所有家务活儿,不过时间一长难免会生出一些矛盾丈夫觉得妻子没有收入还总是在花自己的钱....最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就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就是涉及全职太太的离婚案件。

【案例】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这一判决,冲上了微博热搜。具体是怎样的案子?为什么会有“家务补偿”?这5万元的计算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陈先生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来又撤回了起诉。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妻子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判决结果】
       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主审法官】
家务劳动有无形的财产价值
       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起诉撤诉,第二次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第三次又提起了离婚的诉讼,这种情况下已经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条件,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家庭劳动补偿”。案件判决公布后,网上有不少讨论,有人认为判5万元太少了,还不够请保姆的钱;也有的人有疑问说,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对此,冯淼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主审冯法官:
       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今年才有的。已经废止的婚姻法规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人不会在婚前去设定这样一个协议,婚后财产等于“左口袋进,右口袋出”,夫妻之间并不会算得那么清楚。于是,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而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有了新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就是房山法院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家务干得多 离婚时还能“多劳多得”?了解一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根据婚姻法规第40条的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就使得《婚姻法规第40条所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难以被唤醒那有没有什么新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呢?家庭主妇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样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将会被大大“激活”,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广泛地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女性。对全职太太来说是一种福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
       知道多一点:
       已经废止的婚姻法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由此可知,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即便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
       当然民法典第1088条关照的不只是全职太太,同时也照顾“家庭主夫”们,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是女人专利,而是会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都得到应有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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