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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注意啦,公司用员工个人账户收款涉嫌偷税违法犯罪!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4-2 22:56:59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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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先后将房产出租给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某某盲人按摩保健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承租方将租金支付给置业公司的程某某、朱某某等个人账户,南京某某置业公司对公司取得的房屋租金数额达1000多万元,未列入公司收入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被税务部门立案调查。

▼税务稽查局通过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南京某某置业公司行为认定为涉嫌偷税漏税行为,给予责令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应的罚款。南京某某置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行为有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是否应认定为偷税行为?公司在税务检查前自我纠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可不按偷税处理?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司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即约定税费由承租人负担,来逃避纳税义务,这说明在租赁关系建立之初就存在隐瞒收入进行偷税的主观故意,且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税款,应属涉嫌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认定与处理、处罚并无不当。最终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没有支持置业公司的诉求。

实务分析
第一,企业单位业务往来采用员工个人账户结算,财务管理疏忽极易涉嫌税务违法犯罪风险。

随着社会发展以及通讯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现代工具来开展业务工作,这样企业的业务人员在拓展市场时,为了工作便利,结算就有可能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等进行,本来属于公司的款项就由个人代收。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单位业务往来款项个人代收,也不是说就不合法,但是财务上必须及时入账,有些单位因款额较小,就忽视这方面管理,时间一久数额积累下来,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上千万业务收入,没有入账计税,税务稽查问题就来了,涉嫌偷税漏税,企业将要为此承担不菲的代价。

第二,企业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企业在本单位的帐簿、记帐凭证上做文章,譬如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等,这些情形都是属于偷税行为。也就是说偷税通常三种行为方式:一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二是通过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合肥律师刘志汉提醒企业单位老板们,只要在主观上有偷税故意,采取欺骗或隐瞒的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后果行为,就构成了偷税的违法行为。

第三,企业单位事后补缴,是不是就不构成偷税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判断是否具有偷税主观故意,是以当时偷税行为发生时来进行判断,不能因事后补缴就倒推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且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偷税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就应认定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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