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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流动资金紧张,认缴出资日期到了必须缴纳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4-18 18:42:5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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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20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甲与乙为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占比分别为80%与20%。根据公司《章程》,甲与乙均为认缴出资,甲的出资于2035年5月20日之前缴足,乙方的出资于2025年5月20日之前缴足。B公司与A公司因业务往来,对A公司享有180万元到期债权。据了解,A公司账面上只有10万元流动资金,且无其他资产。认缴出资日期到了必须缴纳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认缴出资日期到了必须缴纳。认缴出资的期限由股东约定法律不做限制。

认缴出资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除了银行、保险等企业,承诺认缴多少,何时缴多少都可以,但承诺二年内缴清如果不缴清就是违背承诺,岂不是失信了吗?所以可以及时缴清也可以修改章程中缴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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