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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好的业绩不达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却判赔偿,为啥?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5-8 21:08:2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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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有个员工,工作业绩持续不达标,虽然每天都来打卡上班,但是没有任何工作成果。公司曾和员工签订过协议,约定如果持续3个月业绩不达标,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能否根据这个协议直接解除?如果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解开疑惑。

1
用人单位规定业绩不达标
公司有权淘汰员工
王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王某签收公司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员工绩效考核周期内业绩不达标的,公司有权淘汰。

王某在考核周期内因业绩不达标,公司向其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载明解除原因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王某以公司违法解除为由,提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支持其请求,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2
如员工业绩不达标
需先行培训或者调岗
庭审过程中,公司主张辞退王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公司主张如此,但是最终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解除原因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二者不一致。即使王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并且即使存在这种情形,也不能直接解除,而是要为其调岗或者提供培训。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经调岗或培训,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解除违法,用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3
律师建议
针对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为大家提供以下建议供参考:

1、作为用人单位,建议将绩效指标作为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的条件。如员工在试用期无法完成工作要求,那么可以直接确定不予录用。对于已经通过考核转正的员工,可以将工资分为多个部分,包括底薪、绩效、津贴等。其中底薪占比较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绩效工资占比,以此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

如员工确实无法完成工作指标,建议先对其调岗或者培训,注意保留调岗或者培训的相关证据,如考试卷、培训记录等。如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再解除劳动合同。

2、身为劳动者,即使自己与公司签订过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或者文件,但用人单位以自己无法胜任工作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提起仲裁,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有权获得赔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有权获得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赔偿金=补偿金×2)。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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