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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给情人买房买车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来源: 大同法制网 2020-6-19 16:32:34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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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慈溪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应该娟子起诉丈夫老陈的情人,请求法院判决老陈的赠与行为无效、芳芳立即返还一处房产和一辆轿车及全部钱款。

法院审理查明:老陈(化名)与娟子结发20余年。两人携手打拼多年,终于积攒下一份殷实的家底,可爱的女儿也已长大成人。

2015年上半年,老陈在KTV认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芳芳,两人明知对方都有另一半,但还是逐步发展成了情人关系。自当年6月1日起,老陈先后代芳芳支付购车款、房产头期款和按揭,还另外汇款给她。

面对已然无法挽回的婚姻,娟子决定放手,但理应属于自己的东西,她打算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捍卫。于是,娟子将老陈和芳芳告上慈溪法院,要求确认两人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隔天,夫妻二人签下离婚协议。

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1、老陈到底赠与芳芳的款项有多少?2、赠与的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3、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慈溪法院经过审理,对争议焦点作出了说明:

对于焦点一:除了赠与购车款和购房款的事实毫无争议外,老陈和芳芳各自对其中的某几笔款项另有说法,但都没有拿出相关证据替自己撑腰。法院最终确认老陈赠与芳芳款项合计97万余元。

对于焦点二:鉴于老陈和娟子在离婚协议中未对讼争进行约定,老陈也承认这些钱的确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确认赠与款项为夫妻共有。

对于焦点三:老陈在他与娟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芳芳,侵害了娟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且该赠与行为也未得到娟子的事后追认,故认定无效。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芳芳有配偶仍与老陈保持着婚外情人关系,多次接受老陈赠与,显然不是善意,所取得的财产理应返还。

该案告诉我们:夫妻之间要忠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任何一方非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置,否则无效,企图通过非正当手段取得他人财产,最终都可能人才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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