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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被安置人去世,只签了合同的安置房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6-28 23:28:0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28 23:4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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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现在的热门话题,尤其是在北京,只因其可获得大量的现金补偿及安置房的购房资格。因拆迁获得的安置房的购房资格后,可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该安置补偿房。这一价格往往远低于市场价,但安置房购房资格往往只有被安置人才能享有,但若在拆迁补偿协议确定被安置人并签署了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后,被安置人去世,此时是否安置房购买合同成为一张废纸呢?王宁现在就面临这样一个困局。

王宁的父亲王沪璟是西城区某公房的承租人,2018年该公房被拆迁,其父亲作为承租人买断了该公房。后开发商与王沪璟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其购买位于丰台区面积为100平米的某安置房房产。王沪璟还未及缴纳购房款便已离世。现在该房屋已经建成,即将交房。此时,王宁能否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呢?

一、安置房是否属于王沪璟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款的意思是自然人死后,其所有的合法财产才能作为遗产。因此,要成为遗产有一个前提是该财产为被继承人所有。但在上述案例中,该房屋并未为王沪璟所有,王沪璟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缴纳购房款也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该房屋不属于王沪璟的遗产。看到这里,各位想必会很疑惑,“那这样的话,这套房子岂不是便宜了开发商”。或许各位会发出这样的感慨。实则不然,王宁依旧有机会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二、王沪璟怎样获得房子的所有权?

虽然王沪璟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明确了开发商与王沪璟之间的权利义务,王沪璟负有缴纳购房款的义务,开发商负有按时交房的义务。此时,王沪璟去世,但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因此,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可作为王沪璟的遗产为王宁继承。因此,王宁只需要承继其父的权利义务,并作为权利人办理安置房的相关手续即可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三、安置人可以通过立遗嘱处理只签购买合同但没有收房的安置房。

既然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可作为遗产被继承,那么其必定是可为多人共有的。每个共有人享有对应份额的权利,承担对应份额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既然该合同项下的权益可作为遗产被继承,这就意味着被继承人可自行处分该权益。被继承人可自行确定遗嘱,在遗嘱中就该权益进行处分。以上内容即表明,若是王宁有兄弟姐妹,在其父突然去世且未留有遗嘱的情形下,其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共同共有该合同项下的权益。但若是其父在去世前留有遗嘱,遗嘱表明该合同权益由王宁一人继承,那么其他法定继承人均没有继承权,由王宁一人享有合同权益承担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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