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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起诉小两口讨“带孙费”,为何有支持有驳回?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7-11 23:09:5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11 23:5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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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饴弄孙”是很多老年人退休后“理想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老人帮忙带孩子,更被很多儿女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但是,“带孩子”可不是件“轻松活”!无论是在孙辈身上投入的情感,还是金钱,真的都是“理所当然”吗?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老人起诉索要“带孙费”,法院:支持

案情

2018年,老李夫妻将儿子小李和前儿媳小孙告上法庭,索要“带孙费”10000元。据悉,小两口在2014年2月4日生育婚生女小溪。2016年7月份,被告小李曾向淄博市博山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老主张,自2016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孙女小溪一直由其二人抚养,两被告未恰当履行抚养义务。原告主张,在其照料孙女小溪期间,小溪在本村幼儿园花费为冬天350元每月,平时260元每月,除幼儿园费用外,日常开支每月需三四百元。原告自认在这期间,儿子小孙曾四次支付小溪的生活费,总共在三四千元左右。

判决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并非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因原告未能提供支出费用的具体证据,综合考虑小溪的实际需要、本地生活水平,结合原告陈述,博山区法院酌情确定两原告抚养小溪期间的花费为每月600元。扣除被告方此前已经支付过的钱款(按4000元确定),两被告仍应支付两原告垫付的抚养费数额为2600元(600元×11个月—400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但是,是所有的“带孙费”都会获得支持吗?其实不尽然,我们再看下面这个案例。

小夫妻离婚后,老两口起诉索要“带孙费”被驳回

案情

2021年4月8日,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场案件。原告方老两口称,在小两口外出打工的四年间,孙子小强一直由老两口照顾。但在2020年9月,前儿媳王红和儿子张山协议离婚,王红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68000元,其中包括王红外出打工四年期间的抚养费。孩子跟随父亲生活,王红享有探望权。

眼看小两口复婚无望,老两口遂决定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支付给自己“带孙费”96000元(2000元x48个月)。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二原告所主张的“带孙费”,实际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老人所主张的劳务工资。在二被告离婚时,王红已经一次性支付了孩子18周岁前的全部抚养费,其中包含被告其外出打工四年期间应负担的孩子抚养费。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难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那么,老人帮子女照顾孩子是义务吗?,老人有权索要“带孙费”吗?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老人“有义务”帮子女带孩子。既然是“义务”,又何谈“带孙费”?我国法律对于“带孙费”的相关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每家的情况都有所不同,要结合具体的实际去做考虑。“比如说老人自己有稳定的收入、生活有所保障,你给他(带孙费)他或都不要;相反,有的老人退休后没有收入、生活窘迫,如果小夫妻俩和老两口之间有过协商,愿意给‘带孙费’法律同样也不会禁止。”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所以通常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义务人是父母,老人是没有义务照顾、抚养孩子的。

当然如果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事先谈好要支付‘带孙费’,或父母明明有抚养能力却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甚至是弃养,此时老人代替了父母对孩子进行了必要的抚养、教育义务,那么老人主张‘带孙费’是有一定依据的。如果父母和祖父母之间协商一致支付“带孙费”的情况下,这个“带孙费”就属于协议性质。如果不是属于协议“带孙费”的,法院大多认定为无因管理之债。

所谓无因管理之债即《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根据该定义,将带孙费认定为无因管理之债并不完全准确。因为祖辈带孙的目的可能纯粹是出于对孙子辈的喜爱,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而非“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还可能出于对孩子的喜爱而进行赠与,所以“带孙费”是带有明显的家庭伦理色彩的,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由于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带孙费’进行明确的定义,所以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没有谈过‘带孙费’,法院又认为应该支付‘带孙费’的,法院更多的还是会将‘带孙费’认定为无因管理之债”。

那么,通常情况下,法院作出相关判断的依据又有哪些呢?

对于这一问题,也很难给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主要是依据家庭成员的情况决定,并没有明确的‘判断依据’。

是否应向老人支付“带孙费”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儿女与老人协商,由老人带孩子,儿女给老人一定数额的“带孙费”,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儿女就应当向老人支付该笔费用。如果儿女未与老人未协商一致,是否支付“带孙费”重点要看老人是否代替了父母对孩子进行了必要的抚养、教育,比如如果由儿女对孩子进行抚养教育,老人只是“锦上添花”为孩子提供更好的、非必要的条件,或是儿女离婚后,未被分配抚养权的一方已足额支付抚养费尽到了抚养义务,此时再让其支付“带孙费”可能就不太妥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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