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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私了”需谨慎 糊里糊涂小心反成被告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9-14 19:51:24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9-14 20:27 编辑

360截图20210914202703847.jpg

代驾开车出事故,车主与代驾私了。保险公司向车主理赔后,向代驾索赔遭败诉,遂起诉车主返还理赔款。近日,鼓楼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保险公司起诉被保险人返还理赔款的案件。
2020年5月的一个晚上,张某因饮酒不能开车,便通过手机某软件找到代驾司机丁某。丁某在调头倒车时,将车撞上了护栏,造成车辆毁损。丁某担心如果由其所在的代驾公司报保险,他会有丢工作的风险。张某担心报保险会造成其新买的奔驰车贬值以及下一年度保险费提高。双方经协商,最后一致同意由张某向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保险,代驾丁某向张某赔偿车辆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及保险费上浮损失。当晚,车辆进行维修,张某支出费用7260元。丁某向张某转款8000元,随后张某向其发送信息“苏CXXXX车主,本次事故已处理,不再追究代驾丁某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第三天,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张某赔付修车费用7260元。因涉案车辆系代驾司机造成,保险公司在赔付保险金后要求张某向其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代驾司机丁某主张代位求偿权。诉讼中,代驾司机丁某否认其给付的8000元为车辆贬值损失及保险上浮费用,并辩称该8000元为涉案事故车辆维修费用的赔偿,且张某已经放弃了追索权利,故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而张某已经通过手机向丁某发送不再追究责任的短信息,应视为张某放弃了请求赔偿的权利,且其放弃行为是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作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对丁某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败诉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返还理赔款7620元。经法院组织调解,张某向保险公司返还了理赔款。

【法官说法】
发生民事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私了”,但应明确“私了”的具体内容,且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张某与代驾司机丁某对8000元款项的性质各执一词。因双方系口头约定,张某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系丁某支付的车辆贬值损失及保险上浮费用,结合其向丁某发送的不予追究责任的短信息,法院认定款项的性质为丁某为事故支付的维修费用。因张某在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之前就放弃了追偿权利,故其不能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前提下理赔的,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故张某应当承担返还理赔款的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在保险纠纷案件中,如果事故双方当事人合谋骗取保险理赔款,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在日常生活中,“私了”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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