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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石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担?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0-8 19:48:1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60截图20211008194743480.jpg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5日20时30分许,宫某正在自家果园灌溉果树,为了固定长达十数米的软水管,便找来大石头放在路边水管两侧。此时恰巧14岁的曲某驾驶电动车载其母李某回家,经过该路,不慎撞在宫某放置在路边的石头上,致李某受伤。后李某住院治疗19天,产生医疗费(个人支出部分)6687.33元,李某之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事发道路属于乡村公路,隶属莱西市某镇人民政府管理。

法院判决
庭审时,宫某辩称其未在事发地灌溉果园,亦未在该处摆放石头,但根据宫某与李某等人的谈话内容,结合事发后的报警记录以及李某门诊及住院诊断等相关材料,可以认定李某之损伤发生地系宫某灌溉果园其摆放石头处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宫某在公共道路上为灌溉果园摆放石头,妨碍通行,造成安全隐患,致使李某摔倒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其摆放石头占道与李某受伤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发生路段属于乡村公路。根据莱西市人民政府西政发〔2010〕19号文件,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管理养护工作。莱西市某镇人民政府对该乡道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作为管理单位,对于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的障碍物、不合理的设施等,道路的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清扫和排除,履行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畅的义务。他人在该路段摆放石头,且在夜间未设指示灯标示,存在安全隐患,被告莱西市某镇人民政府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对该纠纷的产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子曲某未满16周岁,却还让其驾驶电动车,致使事故发生,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根据其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原告李某承担50%、宫某承担40%、道路管理者莱西市某镇人民政府承担10%的责任为宜。最终判决宫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6105.73元;莱西市某镇人民政府赔偿李某经济损失6526.43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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