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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慎轧死2岁儿子,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0-10 19:38:51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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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从家驾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不慎压到在旁玩耍的2岁儿子,致其抢救无效死亡。夫妇俩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未果,起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根据公安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起诉到青浦区法院。
吴先生夫妇诉称,涉案车辆登记在吴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辩称,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在吴先生家门口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吴先生既是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小吴妈妈称,对于吴先生作为加害人的赔偿义务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吴先生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法官说法:
驾驶机动车时,在车辆起步、行使、停车等各个环节均应高度注意,不可掉以轻心。本案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但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一经公布,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争议,一度登上微博热搜。很多网友表示,担心有人借此案例恶意骗保,也有人表示支持法院的判决。实际上,类似的案例先前也有过,其中刑事责任部分,司法机关也会依法判决。
2018年3月31日上午8点多,安徽繁昌的小舒在自家门口倒车,他没有注意到,1岁多的儿子已经走到了轿车后方。当小舒下车查看之后,已经为时已晚——儿子小小的身躯已经无法动弹,送到医院时已经来不及了。
小舒案发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将其子送医院抢救后自行到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调查后认定,小舒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小舒的妻子对小舒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舒在自家门前驾驶机动车时,由于疏忽大意未确认安全,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受害人之母亦对被告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据此可认定被告犯罪情节较轻。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过失犯罪,可以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小舒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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