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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老板向妻子闺蜜借20万,是借款还是诈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0-26 19:33:0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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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丈夫诈骗妻子闺蜜的新闻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除了此案狗血的剧情以外,不少人问,把借款还上了,是不是就不是诈骗了?

丈夫把自己伪装成老板
边跟妻子闺蜜“网恋”边“借钱”
江苏扬州高女士中年丧偶,让自己闺蜜的丈夫徐先生帮介绍对象。“热心”的徐先生将自己伪装成了一名在国外做生意的老板,两人微信聊了不久后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
“做生意”难免缺钱,每当自己的“男友”有这个表现的时候,恋爱中的高女士总是主动的帮忙。高女士相信自己闺蜜的丈夫徐先生,毕竟熟人介绍总是比较放心。慢慢的,几年下来高女士共借出近20万。
感情谈到一定程度自然要着急结婚。然而,每当高女士催促这位“老板”回国结婚时,对方总是找各种借口拖延,前两年是因为在国外做生意太忙回不来,这两年就借口疫情的原因也没办法。
高女士起疑心报了警。警方发现,高女士的网恋男友“老板”其实是其闺蜜丈夫徐先生假扮的。目前,徐先生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借贷”不能成为“诈骗”的挡箭牌
也许有人会觉得奇怪,明明说是“借钱”,怎么就成诈骗了,还上不就行了吗?其实还真不是还钱了事这么简单。
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向他人开具借款凭条、许以一定利率而获得他人资金的一种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如果出现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由《民法典》调整。
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已经触犯了《刑法》,一旦定罪,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犯罪行为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应当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下面通过案例再进一步介绍下。

有借条不代表就是“借贷”
法院定性看行为
2013年3月,杨某向德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转款人民币400万元,后以误转为由收回该笔款项。
同年5月,杨某使用实际已不存在的该笔转账凭证,并以购买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名义,骗取袁某资金人民币63.4万余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杨某用伪造的购房合同、缴款收据,以补交购房款、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名义多次骗取胡某、刘某某资金共计人民币1540.4万元。
2014年10月下旬,杨某用伪造的建筑工程施工居间合同、转款凭证等资料,以缴纳工程保证金的名义骗取黄某资金人民币140万元。
2014年11月下旬,杨某用伪造的德阳市国土资源局和德阳市卫生局的批文,以其控制的德阳市友好投资公司注册资金需要增资为由,骗取兰某、苏某资金人民币349万元。
以上四个事实,杨某均向各个被害人出具了相应的借款凭证,但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均认定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非“借贷”实“诈骗”的裁判规则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总结判断是“借贷”还是“诈骗”的裁判规则:要根据涉案金额是否以明显超出民间借贷的范围、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原因是否虚构或者隐瞒真相、不能按期归还的目的是否在于侵吞以及行为人借款时是否存在还款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根据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而本案中徐先生的行为就是虚构了借款原因,让高女士产生了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并遭受到了损失。简而言之就是,徐先生名为借款,实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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