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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因个人喜好辞退职工合法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0-6-29 17:59:11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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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先生:我1个月前应聘到一家私企工作,试用期还未结束。一天,公司人事部门找我谈话,说要辞退我,其理由竟然是经理不喜欢我。公司这样的解聘理由合理吗?我能因此索要赔偿吗?

  律师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您的描述,经理个人喜好明显不能等同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您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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