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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受孕指定性别?法院:服务协议无效,损失均担!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2-19 19:51:4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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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夫妻想通过人工受孕生二孩,并要求:一定要是男孩,结果未能如愿,夫妻俩与服务机构就费用产生了纠纷,闹上法院。近日,该案经一审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服务机构退赔共计7万元。
何某与丈夫育有一女,二胎想要生育一男孩。2019年2月,何某看到邻居林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安某公司可提供胚胎移植服务,于是联系林某咨询相关事宜。双方沟通中,何某多次强调一定要男孩,林某则回复称只要配合好,完全没问题。
2019年6月,何某与林某介绍的安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服务协议,随后,根据协议,安某公司联络、安排何某就诊。同年8月,安某公司总经理、股东唐某给何某发消息称,部分胚胎异常,可供移植的胚胎均不是何某想要的。2020年6月,唐某再次询问何某胚胎是否放弃冷冻,何某回复称都是女孩就不要了。
据悉,除了向安某公司支付服务费3.5万元,何某还支付了交通费、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想到自己花费十几万元,却没能得偿所愿,何某于是将安某公司、林某、唐某一并起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3.5万元服务费,并赔偿9万余元相关损失。
庭审中,何某表示
其支付了服务费,但服务结果却与安某公司和林某承诺的结果不符,正因为安某公司和林某的虚假承诺、恶意串通行为,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唐某作为安某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安某公司辩称
何某诉争利益属于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违反我国基本生育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同时,双方订立的服务协议约定中,安某公司的服务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并未约定相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服务内容,安某公司也从未作出此类违法无效的承诺,何某在有正常胚胎可移植的情况下主动放弃,要求退款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林某则答辩称
自己是唐某的朋友,仅是帮忙宣传,与安某公司并无雇佣关系,不应承担共同退还服务费及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林某、唐某与何某的聊天记录足以认定,林某、唐某对于何某“生育一个男孩”这一实际合同目的是清楚的,虽然何某与安某公司签订的项目服务协议未明确将上述合同目的纳入其中作为具体内容,但应当将上述合同目的视为该协议的一部分。何某与安某公司签订的旨在进行胎儿性别选择并单纯根据性别来决定是否继续妊娠的项目服务协议,违反人类自然生殖规则,将导致若出现不符合当事人预期的情形时,人为遗弃、毁损已形成的人类胚胎,违反社会善良风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服务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安某公司基于项目服务协议取得的3.5万元服务费应予返还。同时,因何某与安某公司对项目服务协议的无效均存在过错,法院认定双方对何某的91282元经济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此外,通过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林某系代理安某公司与何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林某明确知晓合同目的的违法性,作为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唐某作为一人有限公司安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安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安某公司、林某应连带返还何某服务费3.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5641元,唐某应对安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安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厦门中院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安某公司向何某支付7万元,何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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