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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多付了32万 能要回来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1-12-27 20:06:2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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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年末,商家会给出各种各样的优惠进行促销,其中,团购是最常见的一种。不仅生活中常见的餐饮、休闲等项目会有团购,大宗的商品诸如房子、车子也会有团购。别以为“团购享优惠”,在团购前一定要留意团购的优惠政策和条款,千万不能大意,因为每个团购都会有不同的政策,有些团购是有服务费的。
周某在买房时就遇到这样的事,他花480余万元团购了6套办公用房,而当他与地产公司对簿公堂后,一直闹到了二审,却接连败诉。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呢?

案情
多付团购费32万余元
2018年7月,周某一口气买下某楼盘的6套办公用房,房款共计4865763元。由于总价高达几百万元,周某于是和开发商某地产公司约定分批付款。按照某地产公司指示,周某共分10次付清了全部房款。由于打款次数较多,直到某地产公司向周某出具购房发票及网签合同时,周某才发现自己多付了32.57万元,总共支付了5191463元。
这多付的32.57万元分别为6套办公用房的团购优惠服务费32万元和不动产权代办费5700元。
对此周某认为,某地产公司应该归还多付的款项,但该地产公司却认为,32.57万元是周某理应支付的团购优惠相关服务费用,没有理由返还。因双方一直未达成和解,周某将某地产公司起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不当得利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
一审二审接连败诉
庭审时,某地产公司称: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里载明了购房价款明细,根据生活常识,在支付数百万元巨额款项时,购房者必定十分谨慎,会核对价款,若有问题必然会当场提出。
该公司向周某出具了相关票据,上面明确载明,周某支付的费用包含购房款及团购优惠服务费、不动产权代办费用,周某没有提出异议,且在购房后分期付清了房款,说明他对32.57万元的用途是知晓且同意的。
某地产公司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其授权给案外人第三方公司,允许其作为渠道分销商售卖某地产公司开发的公寓、写字楼、商铺。购房客户以交纳团购优惠服务费的方式来享受购房优惠,支付服务费后,即可获得购房团购优惠资格。团购优惠服务费由某地产公司统一收取。周某的6套办公用房即是以这种方式购买的。
法院综合各项证据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某地产公司收取原告周某32.57万元是有合法依据的,该笔费用为团购优惠服务费及不动产权代办费用,对此,原告周某明确知晓并已支付。因此,周某的主张明显与事实相悖。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认为,在某地产公司向第三方公司授权开展团购服务前,自己就已付清了全部房款,因此不存在享受团购服务一事,且某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渠道客户确认单上没有自己的签名,可以证明自己对团购一事不知情。
因此,周某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某地产公司返还32万余元购房款。
昆明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所述购买办公用房未享受团购一事与本案无关,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原判。

释法
证据不足得不到法院支持
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在本案中也是如此。证据不足,即便是到了二审,也依然得不到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法第六十五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不予采纳该证据,或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这个案例也提醒大家,优惠确实是好,但有些优惠是有前提的,如果不搞清楚相关优惠政策就急着埋单付款,万一发生纠纷很难处理,后悔可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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