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2-1-2 19:34:52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60截图20220102193257661.jpg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货物,乙公司欠付加工费。乙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甲、乙公司对欠款金额无争议,对张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乙公司的一人股东,张某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欲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但张某曾用个人账户向甲公司支付过货款,并多次用本人微信向甲公司转账。乙公司主张上述款项系公司借款,但未提交借款合同,审计报告中也并未体现上述借款明细,且张某曾用个人账户向甲公司支付加工费,个人与公司之间账户混用,故仅凭审计报告不能证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判令张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是否相互独立《公司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公司股东负有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股东提交审计报告欲证明财产相互独立,但若审计报告中未能完整、客观地体现公司经营状况或者有证据显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现象,那么审计报告仅能证明公司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制作财务报告并审计,避免账户混用、股东与公司之间不规范资金往来等容易引起财产混同合理怀疑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务代理、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加V:13015398243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相关推荐

退休后再就业的法律保障

退休后再就业的法律保障

如今,退而不休的情况经常出现,对于此类情况,如何签订聘用协议呢? 老王

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为啥不管用?

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为啥不管用?

  房主不仅未在期限内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且还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申请贷款

以夫妻名义同居想继承遗产?!

以夫妻名义同居想继承遗产?!

  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但未正式登记结婚,当一方离世后,另一方能否继承其

小心,企业人格混同,有可能无限责任!

小心,企业人格混同,有可能无限责任!

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

遇到这样欠薪的事,直接讨回道!

遇到这样欠薪的事,直接讨回道!

尽管法治社会所提倡的东西越来越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单位不按照相关法律执行。其中

情侣分手,这个钱算什么?

情侣分手,这个钱算什么?

  情侣分手后发生财产争议,在恋爱期间花出去的钱还能要得回来吗?   小王与

网络兼职想维权,看明白以下几条!

网络兼职想维权,看明白以下几条!

目前,随着灵活就业的不断推出,很多人士选择网络兼职,相关待遇有时也会在网

大同法制网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大同法制网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大同法制网将协助各类企业建立健全保障企业健康发展、防范风险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关于我们 文章投递 寻求报道
电话咨询: 13015398243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