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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隔离险”却理赔难,算合同欺诈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2-1-11 20:21:54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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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发生后,因购买方便快捷、保费便宜,且直击消费者的痛处,多家财险公司开卖的“隔离险”迅速走红成“网红险”。零星新冠疫情在多地爆发,让出行突然被隔离的风险上升。一些商旅人士、高风险人群投保了这种号称可以“提供隔离津贴的意外伤害险”的附加险。
然而,这样的险种却“翻车”了。有不少消费者吐槽说自己“被割了韭菜”,原来,部分保险公司利用“隔离险”名头,在宣传的时候突出“隔离就理赔”,合同上却暗藏“玄机”,将“隔离”定义得极为苛刻。如有的保险公司规定次密接、非自费、居家隔离、境外回国、全域管控均不在赔付范围……
通过五花八门的定义和晦涩的免责条款,割消费者的“韭菜”,保险公司由此获得超额收益的行为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购买后可以合同欺诈为由申请退款吗?

律师观点
保险公司在业务宣传过程中的宣传用语与合同条款或事实不符,保险责任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未向投保人告知免除承保机构责任条款或告知不全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险公司若利用购票程序强制搭售保险的,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或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等消保机构进行投诉。情况属实的,银保监会将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处理。
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有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具体来说,如在条款中可采取加粗字体、黑体字、加大字号等方式作出醒目的标志,以区别于其他条款内容。如保险人未将免赔事项与其他一般的条款区别对待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行为,则很可能被认为是保险人未尽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那么,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那么,部分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涉嫌欺诈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保险公司在营销过程中通过五花八门的定义和晦涩的免责条款,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欺诈,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要求保险公司退款。
至于是否能依法予以撤销?这里说的“退保”指的是保险公司无条件将钱返还给消费者。但对于这种全额“退保”,我国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如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问题。但具体就‘隔离险’这事情来说,在涉及到保险理赔时,因保险公司前期未对“免责条款”做明确说明,因此这个条款对被保人不发生效力,投保人只能说是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继续赔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消费者执意要求“退保”,那么,保险公司是有权扣除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的,因此消费者估计很难要回全额的保险费。

律师建议
进一步明确“隔离”的具体定义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在实践中,存在部分保险公司将权益写得大,将免责条款写得小的行为,若不存在虚假或引人误导的不实宣传,而仅系未对免责条款予以突出显示,则未必构成虚假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对投保人负有两项义务,一是充分提示,二是明确说明,否则对投保人没有拘束力。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保险监管机构及保险公司在设计隔离险产品及具体条款时细化“隔离”的具体定义,明确理赔条件和免责事由,并在保险营销时突出展示相关免责条款,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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