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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遗产该前妻继承,还是二婚妻子继承?

来源: 大同法制 2022-1-20 20:01:14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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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云静(化名)与李强(化名),于1995年离婚,两人育有一个女儿李甜,两人离异以后李甜就跟随母亲张云静生活。两人在结婚之前,李强就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长春路的房子,这属于李强的婚前财产,自然房子的所有权也归李强一人所有。但在两人离婚以后,张云静和女儿李甜一直都居住在这套房子里面。
2002年,李强与原告卢云(化名)结婚,虽然再婚,但李强对女儿李甜一直都很好,父女之家的感情也没有因父亲再婚而变淡,李甜与继母卢云相处得也算融洽,可在2016年李强去世以后,这个一直处于平静的水面,泛起了不小波澜。有一天李甜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状告她的正是继母卢云,两人因此就李强生前那套房子的继承权闹上法庭。
依据《继承法》规定,李甜和卢云都属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也就是说李甜和卢云两人对于李强的这套房子各自拥有一半的继承权,如果卢云与李强还育有孩子,那就在平摊。
可他们的矛盾点不在于此,本案争议实质是李强名下房屋所有权是否受到侵害,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在2003年的时候,张云静看到丈夫已婚,便将他们婚前共同购买的那套房子的所有权以买卖的名义进行了转移,现在房屋所有权属于李甜和张云静所有。但卢云声称这是张云静瞒着李强私自操作,他们的这个过户手续上连李强的亲笔签名都没有。
为了证明卢云所说,法院传唤当时替张云静办理过户的中介张燕萍(化名)出庭做证。张燕萍表示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当日,是张云静和李强两人一同去找她,然后还交齐了所有办理过户需要的材料,她也审核过这些材料,然后当时李强也在口头上表达了愿意将这套房屋转到张云静和李甜的名下,那为何他又不签字了?
原来是李强刚好临时有事走掉了,但当时房地产交易中心只要证件到位,相关资料都有,只要其中一人到交易中心就可以办理,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在场。张燕萍也表示自己与张云静和李强两人之前都并不相识。作伪证可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作伪证,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审法院认为,就正常的房屋转让行为而言,张燕萍声称的其中一人持相关材料,无需委托书即可代办过户手续流程有违常理,法院也向虹口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认证,明确没有此类流程,办理过户需要申请人本人到场,也就是李强必须要亲自到场,然后进行签名,不可以应由本人签名的材料让中介人员代签,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为过户手续系以非正常方式完成,无法反映李强的真实意思。
因此法院认为他们的这个买卖合同无效,但也没有对这套房子的继承权进行审判,因为一开始卢云起诉的就不是房屋继承权。判决生效后,李甜和张云静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卢云仅为法定继承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无权代替李强发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求。张云静认为自己与李强之前的合同不是买卖合同而是赠与。
二审法院认为,该房屋是李强在与卢云结婚前所持有,因此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他享受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虽然他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在口头上有承诺,表达将房屋赠与前妻和女儿的意愿,依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且该赠与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且买卖的目的也是赠与,因此法院认定该赠与合同有效。最终法院将房屋所有权判给了李甜和张云静。
一场起起伏伏既有些荒唐又很现实的案件得到最终的审判,李强也没有想到自己死后,亲人居然会为了一套房子闹得如此不可开交,这个案件也是在给大家提个醒,如果像李强这样家庭比较复杂,不想后人出现这样尴尬的局面,那就提前拟定好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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