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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疫情期间散布谣言被查处 网络谣言如何定性处理?

来源: 大同法制 2020-8-23 19:00:39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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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5日,某市委网信办工作中发现:网民罗某青疫情防控期间在微信群发布信息“昨天,某又出奇事了,四人打麻将被捉,要么拘留15天,要么抬桌走10公里,任其选择,他们选择抬着桌子走10公里游行的处罚”,还发了一段视频为证。经核实,罗某青在该微信群内发布的内容不属实,为网传内容拼接而成,视频中行为发生地不在该市,属于断章取义、移花接木式谣言。网信办将情况通报至某市公安局要求查处。
  经查,2020年02月25日8时许,罗某青用手机上网时看到一段有辱某市言论和几人抬麻将桌视频(非该市事件),其未经核实便将视频转发至微信群(41人),并对该视频加以文字编辑恶意描述相关细节,引发群里热议,此举对某市公安局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调查与处理】
  接报后,某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网安大队和阳安路派出所联合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当晚21时许,办案民警在桂阳县城关镇某小区将罗某青抓获。经询问,罗某青对自己利用网络编造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中,办案民警依法收集了罗某青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罗某青的手机进行了检查,提取了相关视频,制作了检查笔录;2020年2月25日该局依法传唤了罗某青,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年2月26日依法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020年2月26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罗某青行政拘留七日处罚。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方式散布谣言,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从重处罚情形。
  【法律分析】
  1、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行为人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是否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信息网络是公共场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依法处罚。
  2、在微信群等场所散布谣言如何定性处理。
  (1)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主观方面是故意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达到制造恐慌等目的,侵犯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应按照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处罚。
  (2)寻衅滋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嫌疑人罗某青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本案违法人罗某青对网络上信息的真实性不加以甄别、核实,反而为了使他人相信该信息真实性,还在所发视频后编辑相关文字提示,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并不是为了制造恐慌,而是出于个人取乐和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引起了不特定多数人评论,对某市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从主观方面,行为人系出于为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个人主观目的;客观方面实施了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这些违法构成要件,对其按照寻衅滋事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根更加准确。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微博、微信、抖音等即时通信工具的普及,人人都可以成为自媒体,信息流通速度大大提升。在享受新技术带来的便捷的同时,少数网民僭越了法律底线,在社交平台中随意散布网络谣言,扰乱了网络公共秩序。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和本案来看,网络谣言的主要特点有:伴随大众关注的热点事件发生;在短时间内呈爆发式传播;在传播过程中易变形发展。传言的主要出发点是:出于善意提醒;借热点炒作;出于好玩和好奇。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很可能就是在传播谣言,会触及法律的底线、承担法律责任。结合本案例适时对公众开展以案释法很有必要。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一样,所有网民的一言一行,都要受到法律约束,造谣传谣行为不仅违反互联网有关规定,严重的还构成违法犯罪。在网上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维护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需要广大网民应共同参与治理,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广大网民在自觉抵制网络谣言、不造谣的同时,对没有明确信息源的惊人之语、公信力不高的“内幕消息”,亦当慎思之、明辨之,发现不经考证的信息和观点,当大胆质疑,追问真相。当前正处于防疫的关键时期,希望广大网民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发布虚假有害信息。否则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从严从快进行打击处理。同时,该案对基层办案机关在办理类似案件的定性处理具有指导和示范意义,在办案中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行政。


来源:法治湖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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